近日,淮南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,法院认定寿县“小菜园”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“小菜园”标识,与涉案商标“小菜園”、“小菜园”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,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,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,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。
近日,淮南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,法院认定寿县“小菜园”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“小菜园”标识,与涉案商标“小菜園”、“小菜园”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,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,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,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。
安徽“小菜园”状告寿县“小菜园”侵犯商标权
2021年3月24日,安徽小菜园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,来到淮南市寿县店,发现柴某小菜园饭店在经营过程中,在其饭店的店招上使用与安徽小菜园公司“小菜园”商标相同的标识。“小菜园”商标系安徽小菜园公司依法注册,在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“小菜园”一系列品牌商标的专用权,柴某小菜园饭店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,使用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所享有的“小菜园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给安徽小菜园公司造成了损失,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。
柴某辩称,柴某小菜园饭店使用“小菜园”门头牌经营小吃部属实,其于2017年7月13日注册,因其有一块小菜园地,故开了柴某小菜园饭店,并出具了菜园地现场拍摄照片。几年来,其一直合法经营,并不知道侵犯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且安徽小菜园公司在寿县没有开设分店,柴某小菜园饭店与其没有竞争关系,对其利益没有任何损害,不存在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。如今,柴某小菜园饭店已经更换门头招牌,现在使用的是“柴某土菜馆”,主动避开与安徽小菜园公司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嫌疑。
法院认定侵权,安徽“小菜园”获赔1.8万元
淮南中院认为,安徽小菜园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,依法受让取得第15303324号“小菜園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,依法取得第28648778号“小菜园图文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上述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,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柴某小菜园饭店在其店面门头上突出使用“小菜园”标识,与涉案商标“小菜園”、“小菜园”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,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,侵害了安徽小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